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数字、时间考点

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题型为选择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
题)。其中填空型选择题在历年真题中经常对有关于数字以及时间型的考点进行命题考核,该
部分属于较简单的一类,其分数是比较容易拿的。但是,如果遗漏没有看到相关知识点,也是
容易失分的,再则对数字的考核,没什么逻辑推理可言,通常是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为便于考生记忆,特对法规科目中相较而言重要的数字、时间型考点,依据考试用书的排
版顺序,按章节进行提炼汇编。
通常,题点在数字或对时间进行描述的部分,需要抓住关键词来巧记。
第一部分基础知识篇
1、营利法人的成立: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2、不动产物权生效: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
动产物权生效:自交付时发生
3、专利期限:发明20 年;实用新型10 年;外观设计15 年,均自申请日起算
4、注册商标:有效期10 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续展于期满前12 个月内申请,6 个月
的宽展期
5、著作权保护期:50 年
6、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 个月
7、抵押权设立:自登记时;抵押权生效:自合同成立时
8、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
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60 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9、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10、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
【起始】-自工地动工或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
【终止】-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
全部工程
注:以先发生者为准
11、安装工程一切险对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 个月,若超过3 个月,应另行加收保
险费。
第二部分施工许可篇
1、施工许可证
开工:自领取之日起3 个月内
延期:2 次(限),每次不超过3 个月
否则自行废止
中止施工: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告
恢复施工:应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核验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 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 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
许可证。
2、开工报告
开工:6 个月内
超期:应当重新办理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有效期:5 年
届满延期:届满3 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
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 个月内
资质被撤回再申请:撤回后3 个月内,低于原等级同类别(限)
隐瞒、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警告,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4、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初始注册: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 年内提出
逾期申请:需先继续教育
注册有效期:3 年
延续注册:有效期届满30 日前申请;有效期3 年
变更手续(变更聘用企业):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的1 个月内申请
5、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选),不予注册:
(1)按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起算的
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不满5 年的;
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3 年的;
(2)按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起算的
被吊销注册证书,不满2 年的;
(3)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 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4)年龄超过65 周岁的;
6、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变更5 个工作日内报告并进行网上变更
第三部分发承包篇
1、必须招标的范围
同时具备范围+规模两个条件才必须招标
项目范围单项合同估算价标准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关系公共利益、安全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融资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
1)施工≥400 万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200 万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100 万
4)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多项采购,
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
注: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1)使用预算资金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2、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 日前
3、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 日
4、投标有效期起算: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
5、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 日
6、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 日
7、开标时间: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
8、专家组成员:5 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2/3
9、合同签订: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订立
10、投标保证金
数额: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且不超过80 万
退还: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 日内;书面合同签订后5 日内(含利息)
11、中标候选人
公示时间: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 日内公示
公示期:不得少于3 日。
12、评标结果异议
提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
答复: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 日内作出(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13、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 日内提交
14、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15、招标投标活动投诉
时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 日内投诉
受理: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
处理: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作出
16、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
(1)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2)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 年;
(3)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 个月至3 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
第四部分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篇
1、实际竣工日期争议处理:
(1)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2、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付款时间的确定(利息计付日期):
(1)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未交付,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3、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18 个月,自发
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4、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选择权):
(1)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 年的;
(2)用人单位原因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 年且距法定退
休年龄不足10 年的;
(3)连续订立2 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 条和第40 条第1
项、第2 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 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试用期期限
(1)劳动合同期限3 个月以上不满1 年的,不得超过1 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1 年以上不满3 年的,不得超过2 个月;
(3)3 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超过6 个月;
(4)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或期限不满3 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7、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 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8、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1)每满1 年支付1 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6 个月以上不满1 年的,按1 年计算;不满6 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 个月的平均工资。
9、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时效期:1 年
起算: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10、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订立,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 倍的工资的情形:
(1)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 个月不满1 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2)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
起)
11、租赁合同时限
期限:不得超过20 年(超过部分无效)
要求:期限6 个月以上的,采用书面形式,否则视为不定期租赁
12、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 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五部分环境、能源和文物篇
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昼间70 分贝,夜间55 分贝
昼间是指6:00-22:00 之间的时段
夜间是指22:00-次日6:00 之间的时段
2、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申报
范围:城市市区范围内,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
主体:施工单位
时间:工程开工15 日以前
管理: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内容: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
防治措施的情况
3、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 个月的,应当进行
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4、施工工地封闭围挡设置高度
城市范围内主要路段的:不小于2.5m
一般路段的:不小于1.8m
5、《绿色施工导则》规定
图纸会审时,应审核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的相关内容,达到材料损耗率比定额损耗率降低
30%;
应就地取材,施工现场500km 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用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70%以上。
照明设计以满足最低照度为原则,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20%。
6、文物行政部门接到发现文物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 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
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部分安全生产篇
1、安全生产许可证
有效期:3 年
延期:期满前3 个月办理(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2、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10 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
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手续。
3、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有效期:3 年
4、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 日前书面通知管
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5、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
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6、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用人单位未提出)
时间: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 年内
7、职工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用人单位
时间: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 日内
管理: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8、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 个月。
9、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
类型
其中之一
死亡重伤直接经济损失
(1)特别重大事故成30 人以上100 人以上1 亿元以上
(2)重大事故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
(3)较大事故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
(4)一般事故3 人以下死亡10 人以下重伤1 000 万元以下
注:(1)相互间为“或者”关系。
(2)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0、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演练
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
11、开工报告备案
报送:建设单位
时间: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 日内
内容: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
管理: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2、拆除工程备案
报送:建设单位
时间:拆除工程施工15 日前
管理: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部分工程质量篇
1、国家标准
复审周期:一般不得超过5 年
2、建设工程档案
报送:建设单位
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后3 个月内
数量:一套
管理: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3、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单位:建设单位
时间:竣工验收后6 个月内
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4、竣工结算文件的审查期限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
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
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1)500 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 天;
(2)500 万~2000 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 天;
(3)2000 万~5000 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 天;
(4)5000 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 天。
5、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向备案机关)
时间: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 日内
6、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
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 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 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 年。
7、缺陷责任期
期限:一般为1 年,最长不超过2 年
起算:通过竣工验收之日
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
承包人原因导致,以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发包人原因导致,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 天后自动进入
8、保证金预留
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以银行保函替代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9、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2)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2 年;
(3)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
报告90 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
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 日后起满2 年。
第八部分工程纠纷解决篇
1、诉讼时效期间
(1)普通诉讼时效,通常为3 年。
(2)特殊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时效期间为4 年;就
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 年。
(3)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 年的,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
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 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
当在收到之日起15 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 日内将答辩状副本
发送原告。
3、上诉期间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
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 日内向上一级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 日内不依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5、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2 年期间,自仲裁裁决书规定履行期限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规
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 日起计算。仲裁裁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依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1
日起计算。
6、冻结的实施
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30 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 日。
7、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1)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 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申请。
(2)催告书送达10 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3)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5 日内受理。
(4)除依法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意见的情形外,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 日内作出
执行裁定。
8、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
为之日起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 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 日内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
告知申请人。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主要类型)。
9、判决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提起上诉;不服人
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 日内提起上诉。